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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哪些职责

2024-07-03 来源:独旅网

机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实施社会统一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纳工资的8%,由公司扣除。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不计入个人工资基数的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60%以下,按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工资基数。根据本人支付工资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支付形成。做实体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例为3%,之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渐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支付年数(包括支付年数在内,共计15年以上的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每年支付1%。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月基准是个人账户的储蓄额除以发行月数外,发行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的平均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报告。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数累计不足15年的人,不支付基础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存款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了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员工工资增加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一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高事业单位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职工职业养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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