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虚假的突发事件信息将受到警告、暂停业务活动、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受到拘留和罚款;根据《刑法》,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
法律分析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打击疫情期间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防线
在疫情期间,虚假信息的传播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为了打击这种现象,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法律防线。首先,针对散布虚假信息的个人或组织,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其次,社交媒体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被要求加强对虚假信息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虚假信息并追究相关责任。此外,政府部门加强了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准确的疫情信息。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也是重要的一环。通过以上法律防线的建立和执行,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疫情期间虚假信息传播带来的挑战,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结语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我们要明确知道编造并传播虚假的突发事件信息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业务活动、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而且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因此,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散布谣言,不编造虚假信息,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章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第五十四条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质量分析报告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依法取得疫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