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如对于房屋的价值和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处理:双方同意竞价取得,应准许;一方主张所有权,需评估后给予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则可拍卖变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款。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不判决所有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
法律分析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