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烟草公司对低价销售卷烟产品的零售户,第一次发现,严重警告并停止供烟三个月;第二次发现,每周供货量减半,等级降低一倍,视情况惩罚持续半年至一年;第三次发现,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