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重指的是两次称量重量差异在万分之三以下,它是一种重量标准。衡重,除另有规定外,指1克供试品样品经过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毫克以下的重量。
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在每次干燥后应立即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待冷却至室温后称量。需注意:若炽灼应在高温炉内降温至300摄氏度左右时取出放干燥器中,待冷却至室温后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