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因为如果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所以,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
一、民法典中定金与违约责任可否并用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损害赔偿和维修定金责任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损害赔偿与定金责任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具体如下:
1、主债权,称为原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是指人延迟履行造成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债权,因此无需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惩罚性或补偿性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付的费用,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