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可以解除。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 ,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 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