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的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为的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而希望此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的目的。至于告发人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有的是栽赃泄愤,有的是嫁祸于人,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
(3)行为的客体。本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的正常活动,有时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其他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等。
(4)行为的客观方面。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首先,行为人必须要有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者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强加于被诬陷人。这是诬告陷害行为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或者虽然捏造一些事实,但不属于违纪违法事实,均不能构成本行为。所捏造的违纪违法事实,只要足以引起有关机关和组织追究被诬陷人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