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股份公司已经注销该怎么办
1.过程中公司注销,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2.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清算组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4.清算组即清算机构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进入,那么劳动者在选择相对一方主体的时候应当直接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七)提交清算报告;(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九)办理企业等破产终结事宜;(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吊销该怎么办理注销?
首先,取消公告应当在地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声明公司应当取消,不再经营。同时,公司应当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其内部债权、债务、税收、职工工资,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小组成员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下来,您可以办理取消国家和地方税收、工商和代码证的手续。其中,工商注销必须在注销公告发布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因未参加年度检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共同办理终止法定代表人的警告限制手续。提交的文件和文件如下: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明因未参加年度检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申请终止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2、股东会决议或决定。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经在ХХ注销公告发布在报纸上(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4、清算组成员的备案确认通知。5、指定(委托)书。6、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法公司注销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不清算即注销该怎么办
公司不清算即注销的办法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可以主张,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申请劳动仲裁一个星期还没消息该怎么办
申请劳动仲裁已经一个星期了,可以耐心等待。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要给用工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用工单位要进行答辩,等待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如果着急的话,可以进行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