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贴是按照缴费基数,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如下: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产假天数(注:假期天数,各地区细则规定不同,以各地区为准);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 50% ;
4、一次性补贴:
(1)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2)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产假天数(注:假期天数,各地区细则规定不同,以各地区为准)。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