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司和个人承担的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
3、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
4、失业保险:单位0.8%,个人(城镇户籍)0.2%,个人(农村户籍)不缴;
5、工伤保险:单位0.2%-1.9%,个人不缴。
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有以下几点: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以及相关的收入情况,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社保的交纳范围以及有关方式,涉及到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是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承担的,具体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来为员工交纳相关保险,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