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医疗期限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由于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负责支付,而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受伤较严重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可以将期限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也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到生活不能自理,则原单位需要负责职工的日常护理。
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必须持有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伤证或工伤鉴定证明。
3、必须为一次性医疗费用或与工伤有关的疾病诊治费用。
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三、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
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和原工资待遇是一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