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1、快件发生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1)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2)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进行赔偿。2、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1)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2)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3、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1)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2)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民法典》相关规定赔偿。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一)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二)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邮政法》规定却有不同。《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的3倍。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实际中,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赔偿纠纷,快递公司更倾向于引用《邮政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