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平均原值是会计和财务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流逝和技术进步等原因而逐渐失去价值的过程。计提折旧是指按照一定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分摊到其使用寿命内的过程,以反映资产在使用中的消耗和价值减少。
一定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分摊到其使用寿命内的过程,以反映资产在使用中的消耗和价值减少。
固定资产平均原值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固定资产的原值的平均数。计算固定资产平均原值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内的价值变化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
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平均原值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除以其预计使用年限,得到每年的折旧额,然后再将每年的折旧额相加,最后除以固定资产的数量,得到固定资产平均原值。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如下:
1、企业一般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他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
2、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3、年折旧额除以12=月折旧额;
4、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当期按应收帐款项计算应计提坏帐准备金额减或者加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
5、当期按应收帐款计算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大于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帐准备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帐款计算应提的坏帐准备的金额为0,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综上所述:在实际操作中,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平均原值的计算需要依据具体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同时要考虑到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动情况。这样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的价值变化,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