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x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