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王某之妻),女,汉族,19xx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xx村。
申请人:王小(王某之父),男,汉族,19xx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xx村。
申请人:赵某(王某之母),女,汉族,1xx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xx村。
申请人:王一(王某之子),男,汉族,20xx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xx村。
申请人:王二(王某之女),女,汉族,xx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xx村。
被申请人:临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地:兰山区南坊,电话:。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依法给付王某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王某系被申请人处职工,于20xx年10月31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
申请人为王某工伤死亡保险待遇一事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均推诿、拒绝,申请人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