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
地址:x省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案由:房屋购销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付清剩余工程款xx万元;
2.补付房屋调价款x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请求人与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将所建立于xx区路号的号楼层至层楼房,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售与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每平方米xx元,总售价xx万元,自合同订立时起分三次付清。施工期间,由于市场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xx市政府下达《xx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价差调整的通知》,申请人根据此通知及实际施工情况,经市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将原订价调整至每平方米xx元。申请人在房屋竣工并经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后,通知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于合同中所约定xx万元人民币。而对外贸易公司不同意上调房价,至今未付剩余工程款。
申请人认为,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大幅度上涨,致使房屋成本提高,这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无法致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评断,裁决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按上调后的价格付清剩余工程款xx万元,并补付房屋调价款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