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鹏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水市路×号,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