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乙方(职 工)姓 名: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
年 龄: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户籍住址: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 :____________
(三)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四)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____________乙方应勤勉尽职,整体负责区域内营销工作,执行公司的营销策略与行政制度,负责货款回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 营销工作:____________
(1) 审慎了解辖区内市场特点,并对各地市场的竞争局势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够指导代理商具体的市场推广工作。
(2) 在区域内开发有实力的大客户,不断扩大客户网络资源。
(3) 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协调客户之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充当客户与公司之间的联络沟通桥梁,及时解决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消除客户对公司的意见及误解,提高客户对经营我公司产品的忠诚度;
(4) 每月合理安排时间巡视直接跟进区域,检查、指导该区域的工作,引导客户开展日常业务管理和培训。对间接跟进的区域要把握重点,及时了解情况,部署工作,每月至少与区域内直接客户面谈1次,并提出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
2、对公司营销策略及行政制度的执行:
(1)综合分析竞争对手优劣势,并结合我公司情况与市场情况,制订合理有效的区域推广策略。
(2)从自身做起,拥有先公后私的良好职业作风,对团队的成长与良性运作负责。
(3)认真作好区域经理的工作计划、工作日志表。
(4)服从公司的营销策略与行政制度,服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公司品牌发展以及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业绩负责。
(5) 积极推广公司的产品,并保护辖区的价格秩序,不得在不经过公司批准的前提下进行私下调货。
3、 销售货款的及时回收工作:
(1)随时了解、跟进销售进度情况,重点客户的入货额及产品结构。
(2)做好区域内日常交易往来客户的货款回收工作,保证月底客户无欠款;每季度对区域内所有客户的货款清结情况进行统计,进行清理回收,确保所有客户无欠款。
若因乙方工作失误,失职,或与客户沟通协调工作不到位,导致呆账、坏账、死帐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月从乙方提成中扣除计提外,可依照公司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确因客户单方面等原因造成的呆死账,经公司允许并备案的除外)。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详细参见大区经理绩效考核办法。
(三)甲方每月___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3、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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