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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制度 篇15

2024-07-17 来源:独旅网

  为了提高教学量,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导主任等人员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等。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二条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提高考试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单元检测及期中和期末测试均依照教育局编印的单元检测题及期中、期末考试试卷。试题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扩大覆盖面,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试题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既要从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开距离,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试的准确性),要能准确地测出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及应用知识能力的真实程度。试题的编排,要注意从易到难,分低、中、高三档,成梯度上升。试题的类型依中考试卷模式。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坚持“平时象中考,中考象平时”的理念。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由学校教导处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调度。考试实行单人单座(在条件具备时考场按中考考场要求设置)。

  第六条试卷的命题、印制、密封装袋,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导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所有考试试卷,在批阅前必须装订密封,然后交阅卷组长按流水形式批阅。

  第四章监考与巡视

  第八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每一考场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到考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关闭通讯工具。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加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装袋。

  6、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参照中考要求。

  第十条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失职论。对失职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批评、通报、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领导、教务主任或年级组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

  第五章违纪处罚

  第十二条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教导处、年级组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考纪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四条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学科成绩作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考试中利用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8、请人代自己考试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9、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现象,学校将作严肃处理,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阅卷

  第十六条期中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导处或年级组组织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实行集体流水批阅,任课教师当天分析评价试卷,总结教与学的得失。

  第十七条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一律实行密封试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签名(一本首份相应题号后面)。

  第十八条教导处、年级组应对各科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错批漏批情形严重者,将追究责任,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阅卷结束后,由各阅卷组启封试卷,统一登记考试成绩,并在成绩登记表上签署计分人姓名。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由阅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阅卷组长签字经教务主任同意后,由阅卷教师与阅卷组长共同调卷复查,确属错评,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签字,方可改动成绩。

  第七章考核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出现,载入成绩记分册,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考试科目的学习成绩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规定:进行了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10%;未进行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第二十三条考查科目学习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末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构成。

  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职责

  附一: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

  二、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学生证、考试证参加考试,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有关考试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检查。考生不得擅自调换、挪动座位。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四、考生考前十分钟可以进入考场,无故不得缺考,开考后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准入场考试,并作旷考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五、考生应带齐必要的考试用具,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考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除必要的考试证件和考试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屉及附近不能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所带书包、书籍等物(包括自带的草稿纸等),一律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六、考试前,考生应认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纸条、字迹等,并检查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监考人员,否则,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字迹,不论看否,一律以考试作弊论处。

  七、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答题时遇有字迹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考生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人员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

  八、考试期间,考生中途不得进出考场(疾病除外)。

  九、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按作弊论处:

  1、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开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或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相关的物件者;

  2、传递试卷或各种纸条(包括草稿纸)者;

  3、与他人交换试卷或各种纸条(包括草稿纸)者;

  4、考试中与他人交头接耳、打暗语或做手势者;

  5、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者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让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自己答卷者);

  7、其他明显违犯考试纪律者。

  十、考试结束,考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卷。考生考毕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议论、喧哗。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则该试卷作废,按缺考处理。

  十一、监考人员如发现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

  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附二: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到教导处领取试卷,及时检查所领试卷是否与所要监考课程、考场相符。

  二、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理,要求考生对号入座。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对不服从劝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资格。开考后,如发现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三、监考人员要严肃地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检查考生学生证、准考证,以免出现代他人考试现象,并指导考生将考试证件放置在课桌左上角。

  四、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须清点试卷,如有缺卷、误卷速到领卷处补领或换卷。

  五、发放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在考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班级、姓名及学号或考试号等。

  六、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自始自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监考过程中,不准在考场内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生若对试题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但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也不准对考生答题有任何启发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教导处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由教导处另派监考人员。

  八、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作弊动机时,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状态。如确有考生违犯《考场规则》行为的,则视为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试卷终止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

  九、监考人员如发现有明显作弊嫌疑者,可终止其考试。

  十、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制止、不报告,以失职论处。应责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监考人员行使职责,监考人员有权认定为考试作弊,并令其退出考场论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生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内不准考生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必须经教导处批准。

  十二、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装订、密封试卷。清点后,试卷和考生数必须相符,缺考的要写明原因。装订、密封的要求是:按考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专业等内容封住。监考人员要在装订成册的试卷封面上签名。若发现监考人员遗失考生试卷的情况,则要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十三、监考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装订密封成册的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送交教导处。若有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作弊物件及时交教导处。

  十四、监考人员如有违犯考场纪律,则按违犯教学纪律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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