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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33

2024-07-17 来源:独旅网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加强员工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美誉度,对工装的制作、领用、发放、着装实施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职责

  1、行政部负责工装的制作、发放、登记、检查、折旧等手续办理。支配专人对工装制作、领用、折旧扣款、库存等状况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于每年年底对当年工装状况进行汇总分析。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订正本部门员工着装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并协作行政部进行着装规范的检查。

  四、工装种类及配发数量

  工装分为:夏装和秋冬装两种,每种工装配发一套。

  五、工装制作

  1、工装的面料、颜色、款式由公司统一标准,后期连续性制作时按标准进行,如更换款式布料时,必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工装每两年更换一次,由行政部负责统计使用工装两年的人员名单,在换季时按公司规定款式面料进行制作。

  3、员工配发的工装发生丢失、损坏的,在交纳工装成本后按上述要求制作。

    六、工装领用

  1、工装制作完毕后,行政部工装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入库手续后通知各部门相关人员领用。对不合体的应准时让厂家登记整改,并做好记录,整改周期为接整改员工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完成。

  2、领用时需填写《工装领用登记表》,表上应注明日期、领用人、领用工装类别(秋冬装、夏装)、款式、数量等。

  3、新入职不满一个月的员工不予领用工装,可依据公司工装的颜色、款式等自行解决。

    七、备用工装管理

  1、行政部做好备用工装的管理工作。

  2、行政部应做好备用服装的补充工作,在当季工装少于4套时应准时制作,以备使用。

  3、备用工装应入库妥当保管,留意防虫防潮污染,保证能随时使用。

    八、着工装要求

  1、全部员工上班时间必需根据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着装要求:

  3、着工装时,应搭配与工装颜色、款式得当的袜子和鞋类,鞋应保持清洁光亮,无破损并符合工作要求,不得穿拖鞋、凉拖和旅游鞋,或不穿袜子。

  4、着工装时员工必需正确佩戴工作牌,工作牌的佩带位置为胸前正中。

  5、工装应常常换洗,不得消失掉扣、错扣、脱线等现象。

  6、着工装严禁挽袖及卷裤腿,着西装时应系上两个扣,夏季工装着上衣时,男员工衬衣下摆应扎于腰带内,女员工不宜化浓妆,佩戴过多的首饰,裙装最好配过膝长袜,男员工应勤理发、勤剃胡须。

  7、着工装时,上衣外兜不得放多余物品,特殊是衬衣外兜不得放物品,以保持良好着装形象。

  8、除休息员工上班期间必需统一着工装,在下班期间或消遣场所员工不得着公司工装。

  9、员工在参与体力劳动时,可视状况不穿工装或穿生产工装。

  九、员工着装检查

  1、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行政部随时检查,定期检查为隔周检查一次。

  2、检查时,检查人当时记录检查消失的问题,并由当事人在《员工着装规范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对检查记录做出汇总(定期和平常检查的综合),于周一公布检查结果。

  4、检查标准如下:

  (1)工作期间未穿工装者扣20元。

  (2)公司正式场合(会议、发布会等)未穿工装者扣50元。

  (3)衣服破损、有污渍、掉扣者扣10元。

  (4)卷袖、挽裤腿者扣10元。

  (5)没系领带者扣5元。

  (6)衬衣未扎进裤腰者扣5元。

  (7)衣服不系扣子敞怀者扣5元。

  (8)未佩戴工作牌者扣10元。

  (9)扣款由行政部每月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十、工装折旧

  1、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员工辞职(辞退)时,不收取服装费用。

  2、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两年者,员工辞职(辞退)时,收取服装费用标准为:实际费用/规定使用年限(月)×使用年限。

  3、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者,辞职时,收取服装7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50%费用。

  4、如因个人缘由,造成工作服或工作牌丢失、失窃的.,应由本人补缴相应的费用(工作服成本价/套,工作牌20元/个)。

  十一、遵守事项

  1、上班时间必需统一着公司配发的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

  2、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工作牌有保管、修补的责任;

  3、员工不得擅自转变工作服的式样;

  4、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工作服;

  5、工作服应保持干净,如有污损,员工应自行进行清洗或修补;

  6、行政部负责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着装及佩戴工作牌者,计入当月绩效考核成果;

  十二、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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