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法庭辩论中的应变对策技巧 篇3

来源:独旅网

  控诉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辩。

  不可否认,某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差异或缺乏职业道德,案件办得粗糙,有些案件掺杂了个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实的情况时有出现。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为了发挥制约作用,一定要有实辩之,不能有任何迁就的表现。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证据,当庭公布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反驳其不实之词。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