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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催款函 篇10

2024-07-17 来源:独旅网

  致:吴先生

  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事务所函署名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所接受张女士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就阁下欠委托人借款一事,专门致函如下:

  阁下因生意需要,于20xx年XX月X日向本律师的委托人张女士借用XX万元人民币。该款项经张女士从建设银行打入王帐号,由王转交给阁下。后因情况有变,阁下没有做当初借款所打算的矿业生意,委托人多次向阁下催促返还借款,但阁下至今未将还该笔借款返还给委托人张女士。以上事实有委托人银行转帐凭证及证人王证实。

  据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阁下:限您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20日内,向委托人返还欠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正)。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将不仅要承担返还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而且为此付出法律负面代价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张 律师

  x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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