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建设〔20xx〕13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本市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为主线,聚焦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优化工作措施,深化管理改革,建立水利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二、责任分工
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牵头,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具体开展对在建市重大水利工程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和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市监狱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市城投集团、光明集团、上实集团、地产集团(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所属在建水利工程开展排查整治,排查整治项目不少于在建项目的50%。
三、重点任务
排查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级项目法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重点整治。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项目法人
重点排查项目法人设立不科学,现有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标准措施不适用等问题。
(二)项目法人
排查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在质量机构设置、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项目法人在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组织开展项目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开展质量验收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项目法人对其他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不足,未组织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程序不规范,质量验收评定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三)勘察、设计单位
排查勘察、设计单位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质量控制、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勘察、设计单位在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规定做好设计变更、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水利工程验收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不落实,未参与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等问题。
(四)施工单位
排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责任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施工单位在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如大体积混凝土、深基坑、围堰、金属结构等工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施工单位执行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隐蔽工程及验收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工地现场,质量验收评定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工程资料不及时、不真实等问题。
(五)监理单位
排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体系、设置现场监理机构、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监理单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监理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场使用或安装审批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工地现场,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规范开展平行检验等问题。
(六)其他参建单位
排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监测和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生产经营许可范围承担相应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和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开展质量检测、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和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开展质量监测、提交监测报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要求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检测、监测业务,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不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场使用。
(七)工程实体质量
重点排查整治钢筋材质、规格、种类、钢号等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受力钢筋安装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或设计要求;混凝土(砂浆)强度、抗渗、抗冻融、抗冲磨指标不满足水利标准或设计要求;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过长形成冷缝,出现薄弱部位;变形(伸缩)缝面填料的.材料、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铺料间歇时间过长,部分出现初凝现象,未按规范要求处理;闸体与岸坡接触处理不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渗(漏)水等问题。
各有关单位除以上排查和重点整治单位和问题外,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排查整治单位和排查整治问题类别。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xx年6月)
市水务局印发实施方案,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20xx年7月- 20xx年10月)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在建项目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问题清单(附件1)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台账。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做到问题发现一个、入账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实现闭环管理。
(三)总结提升(20xx年11月- 20xx年12月)
各有关单位对质量提升专项行动进行系统总结,分析问题原因和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研究提出防范问题发生的工作对策,制定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于12月10日前向市水务局报送总结报告(附件2),市水务局于12月31日向水利部报送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工作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做好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水务局对区水务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20xx-20xx年度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体系。
(二)营造强化良好的建设氛围
各有关单位应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开展专项行动,并加强建设领域强化监管及宣传引导,形成人人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应当深化文明工地推荐、立功竞赛评比和各类工程评优等活动的引领作用,发挥监督执法、项目稽察和安全质量考核的有效作用,促优罚劣。
(三)聚焦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单位应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深入剖析、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