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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帮扶实施方案 篇14

2024-07-17 来源:独旅网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xx〕11号)中的《关于就业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亳州市谯城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谯发〔20xx〕2号)文件精神,结合人社部门职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技能脱贫培训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全区组织实施技能脱贫培训任务目标200人,计划培训400人。每个培训项目、每个培训班期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培训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的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免费参加一次技能脱贫培训。

  (三)实施内容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贫困劳动者外出(所在乡镇以外)参加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食宿由培训机构统一免费安排,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并给予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补助;在本乡镇范围内参加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交通补助直补参加培训人员。 对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培训工种在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按规定标准补助;在目录范围之外的,区人社部门将围绕当地农业资源、特色产业等开发相应工种,按培训时间、成本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培训工种

  在执行省级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区域产业特色,新增种植、养殖、手工编织、机动车驾驶员等19项培训工种及补贴标准。

  (五)实施程序

  技能脱贫培训实施程序遵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xx〕1734号)执行。

  二、就业扶持工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1.目标任务。通过购买750个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岗位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岗位安置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3.岗位开发机制。按照“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要求,坚持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与实际需要、资金保障能力和援助对象具体情况相结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重点向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企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实现开发、投入、利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4.岗位补贴办法。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 625元/月。所需资金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1.目标任务。开发25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优先吸纳毕业年度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2.见习对象及时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1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为3-12个月。

  3.见习对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发布。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1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4.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其中,对于企业吸纳见习人员的,财政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吸纳见习人员的',财政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企业,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公共服务辅助性就业岗位和“六员”劳务岗位开发

  (一)开发目的 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能力不全面、就业距离不宜远、多数不能全日制工作等特点,拟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开发保洁、保绿、保安、护林、护路等公共服务辅助性就业岗位和“六员”劳务岗位,促进和引导贫困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

  (二)开发任务 全区开发900个公共服务辅助性就业岗位用于安置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个乡镇(街道)本级不少于6个公共服务辅助性就业岗位,每个行政村(社区)不少于2个公共服务辅助性就业岗位;开发22868个“六员”劳务就业岗位,用于安置有就业意愿和就业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

  (三)资金补助 公共服务辅助性就业岗位月待遇人均不低于600元;“六员”劳务岗位采取劳务承包模式,月待遇按人均不低于300元,由各乡镇(街道)控制规模,根据实际制定岗位人员待遇发放办法,原贫困户在“六员”岗位上的应享受同等待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负责公共服务辅助性就业岗位和“六员”岗位人员管理。 四、创业担保贷款 1.发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申请条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企业贷款记录; 3.贷款额度及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五、新技工教育 在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68号)基础上,对在亳州技师学院接受全日学制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子女,再给予每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其他市生源学生就读亳州技师学院的,由亳州技师学院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后,学生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市地申领。此项补助与“雨露计划”不得重复享受。

  六、实行农村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动态管理服务

  (一)管理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16-59周岁劳动者(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

  (二)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开展贫困劳动者基础信息摸查和填报就业信息表,及时了解贫困劳动者人员变动、信息变更等情况,及时将新认定的贫困劳动者和新实现脱贫的贫困劳动者信息录入就业创业脱贫信息系统,并对新认定的贫困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服务需求等进行全面摸查。重点核查已就业贫困劳动者真实就业状况、未就业且无就业意愿贫困劳动者真实就业意愿,做到“不漏一人、不少一户”,全面检验前期调查摸底成果。

  七、“就业扶贫驿站”示范点建设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度计划设立4-5家就业扶贫驿站。

  (二)开发目的 结合产业发展,在支持企业建设扶贫工厂、扶贫车间、扶贫加工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资新建、企业帮扶捐建、废旧村部(或学校)改建、企业设立等多种途径,在扶贫开发任务重的乡镇和贫困村建设就业扶贫驿站,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

  (三)驿站功能 为扶贫企业和贫困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组织贫困劳动者参加居家就业、公共服务或到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通过整合资源、叠加政策、优化服务,实现送项目到村、送就业到户、送技能到人、送政策到家,达到村村有项目、户户有良策、人人有岗位、兜底有政策的“四有”目标,实现群众、集体、企业“三赢”。

  (四)资金补助 对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的就业扶贫驿站,可按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助1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 八、三送一交心活动 按照省市就业脱贫工程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组织开展“三送一交心”(送岗位、送技能、送温暖,与贫困劳动者交心)活动,活动贯穿到推送岗位信息、认定(居家)就业扶贫基地、开发辅助性就业岗位、送培训下乡等工作中,集中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提供政策、岗位、技能等就业服务和人文关怀。区人社部门印制就业扶贫政策汇编1万份、开发稳定就业岗位1370个,由各个乡镇(街道)扶贫站发放到每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手中。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就业局要高度重视就业脱贫工程,认真贯彻相关政策,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积极与区财政、区扶贫等部门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就业脱贫工作。

  2.强化基础管理。依托安徽省就业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全部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3.发挥资金效益。就业脱贫所需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就业脱贫无关的任何开支,确保培训资金规范使用、发挥效益。

  4.强化监督考核。就业脱贫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开和举报投诉制度,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就业脱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考核工作,发挥导向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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