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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用热力合同 篇3

2024-07-17 来源:独旅网

  供热方:

  用热方:

  用热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 倍到 和每次 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11月8日至次年2月25日,每天从 时至 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 (公章) 用热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盖章) 法定代表: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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