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拆迁户:
你们好!
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群众意愿和相关环保法规,决定对在绿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即:绿源公司北方与金安矿业公司之间的民房、绿源公司东南方的村部房屋实行整体拆除,本次拆迁涉及到范桥村的光明、油坊两个村民组的部分村民。
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此次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事宜向您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本次拆迁补偿按照《霍邱县县城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暂行)》(霍政办〔20xx〕18号)、《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霍邱县县城区规划区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xx]81号)和《霍邱县20xx年度房屋征收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20xx]8号),以及六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100万吨矿山充填胶结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监[20xx]9号)等法律法规。
二、拆迁范围:霍邱绿源胶凝材料公司厂址中心磨房边界外200米(含2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内,所有房屋及地面构筑物,以县环保局提供的界址图为准。
三、安置原则:鉴于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在20xx年之前由金安矿业公司出资已经给予妥善安置,村部也进行了异地搬迁。所以本次只给予拆迁货币补偿安置,不再给予搬迁房屋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用安置的方式。
四、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1、本次拆迁不涉及土地征收,不征收宅基地土地;不给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给予产权调换;不再考虑人口安置。
2、本次拆迁所有抢建的房屋装潢一律不给予拆迁补偿。
3、本次拆迁所有抢建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一律不享受拆迁奖励。
4、本次拆迁所有抢建的房屋不享受搬家费补助。
5、本次拆迁被拆迁人不再享受临时过渡费补助。
6、被拆迁人积极主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不按时搬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拆除。
五、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1、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原住房在20xx年1月22日之前建设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房屋类型、建筑结构及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包括装潢)。
2、在绿源胶凝材料公司北面原居民住宅、老村部原址内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属于20xx年1月22日之后至20xx年12月10日之前抢建的,在本次拆迁中,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动搬迁,主动交清所拆迁房屋的,依据事实,根据认定的性质及结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房屋类型、建筑结构及补偿标准给予折半补偿。
3、在道路、塘硬上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属于20xx年1月22日之后至20xx年12月10日之前抢建的,在本次拆迁中,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动搬迁,主动交清所拆迁房屋的,依据事实,根据认定的性质及结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房屋类型、建筑结构及补偿标准下降两个结构档次后给予折半补偿。
4、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凡是属于20xx年1月22日之后至20xx年12月10日之前抢建的,被拆迁人不主动配合拆迁工作,不按时搬迁交清房屋的,不给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5、在本次拆迁范围内凡是属于20xx年12月10日以后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要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给予补偿。
六、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及程序
1、被拆迁人积极主动搬迁,在20xx年8月31日前搬迁完毕,现场验收合格的,按照20xx年1月22日之前原住房拆迁面积拆迁补偿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含抢建的房屋、其他构筑物、装潢及奖励部分)。超出奖励时间未搬迁不再享受拆迁奖励。
2、搬家补助费:在20xx年1月22日之前建设的居民原住房按照所拆住房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标准发放搬家补助费。
3、资金结算: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被拆迁人不得擅自做主,拆除自家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被拆迁人负责,与拆迁人无关。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现场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七、政策咨询:此次拆迁补偿方案已公布。我们将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方案,落实并兑现拆迁补偿政策。请拆迁户要消除后拆迁多补偿误区,按通告时间搬迁,以免得不到拆迁奖励。此次拆迁工作需要大家积极配合,请广大被拆迁户给予支持。若有不明之处,请到负有解释说明责任的指挥部办公室咨询,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范桥镇人民政府内,电话号码:。
范桥镇人民政府拆迁工作办公室
20xx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