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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处罚决定书 篇18

2024-07-17 来源:独旅网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负责人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公民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场收缴□于 年 月 日前缴至 银行(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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