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入境人员:“14+7+7”健康管理(即对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中高风险地区及管控期间跨省域流动:“14+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7天日常健康监测)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人员:“2+14”健康管理措施(即核验2天(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无证明的,就近引导至综合服务点等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纳入14天日常健康监测)低风险:省内低风险地区持健康码绿码即可有序流动;省外低风险地区来金需向社区、单位报备,根据社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