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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和过失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2024-07-17 来源:独旅网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等。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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