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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输出协议 篇17

2024-07-17 来源:独旅网

  甲方(用工单位):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务输出单位):乙方(劳务输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工人,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农民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岁以上,有一定技术的人员。

  2、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

  3、有吃苦耐劳精神,能胜任本职工作,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生产条件、任务和工种生产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职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以保证生产(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2、乙方输出的安排其它工作。

  三、协议期限及组织管理

  1、提供用工协议期限为壹年。

  协议期内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甲方可以退回乙方。

  2、甲方要做好农民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教育和技术培训。

  3、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违反协议方负责赔偿责任。

  4、双方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或争议问题,可向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的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当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

  也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甲方做好农民工的更换、疾病、伤、残、亡等事故的处理。

  6、农民工期满或辞退离开甲方,乙方应督促其完清手续。

  四、劳动纪律

  1、农民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甲方调配。

  等名同志(名单附后)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承担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也可以根据生产(工作)任务需要,

  3、农民工有违纪行为,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态度严肃处理。

  违法者由司法机关查处。

  五、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按多劳多得的原则办理。

  六、保险福利

  1、农民工因工负伤,由甲方给予免费治疗。

  医疗终结时,由县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经企业所在地劳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退回原藉。

  企业按规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2、因工负伤待遇按照《遂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协议的解除和变更

  1、企业因外部条件或任务不足,生产经营状况发展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经双方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书完全无法履行的可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书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后致使原协议无法执行的可变更本协议。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

  八、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它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本协议涂改、代签无效。

  本协议涂改、代签无效。

  甲方:甲方代表:

  乙方:乙方代表: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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