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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35年远景目标 法律问题

2024-07-17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

展望二〇三五年,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将显著增强、“四个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更加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需要,成为拥有优质政务保障能力和国际交往环境的大国首都;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力、竞争力、辐射力全球领先;具有首都特点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更加成熟,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迈上新的大台阶,城市综合竞争力位居世界前列;“一核”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城市副中心初步建成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现代化城区,推动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构架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基本建成,平安北京建设持续巩固拓展,韧性城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健全完善,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成为彰显文化自信与多元包容魅力的世界文化名城;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更加充足,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社会广泛自觉,碳排放率先达峰后持续下降,天蓝、水清、森林环绕的生态城市基本建成;市民“七有”“五性”需求在更高水平上有效满足,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健康北京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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