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xx〕1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西门7号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原五星电影院——五星医疗器械配件厂——西门路7号——西门路9号,南至西大街——西大街153弄18号——西大街166弄15号,西至西大街180-3号——西大街167弄4号——西大街167弄3号,北至西门路——西门路9号——西门路7号——后街;兴宁南路220号、222号,兴宁南路252弄2号、6号、8号(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总户数84户,其中住宅80户,非住宅4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xx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门7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xx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