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