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产权人在未经产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行使某些权限构成不当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若买方不知情且交易合法完备,可确认交易有效,并要求非产权人赔偿原产权人的损失。如有多名非产权人,除非产权人另有表示,其应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非产权人得到产权人书面授权即成为合法代理人。如果其在卖房过程中,行使了产权人没有授予的某项权限,如,将未经批准出卖的房屋附属物卖出;行使产权人已经表示收回的某项权限;行使条件未成就的某项附延缓条件的权限;未经产权人同意,转托第三人代卖等等,这些都构成不当行为。只要产权人不予追认,就应当由该非产权人对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如果买方不知道该非产权人有上述不当行为,而买卖合法,手续完备,可以承认买卖的效力,由该非产权人赔偿因不当行为给原产权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非产权人是多人,除原产权人另有表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非产权人是否具备房屋转让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非产权人是没有房屋转让权利的。产权人是指在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为合法所有人的人,只有产权人才有权将房屋进行转让。非产权人包括租赁人、共有人等,并不具备直接转让房屋的权利。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产权人可能通过与产权人达成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等方式获得房屋转让权利。因此,非产权人是否具备房屋转让权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产权人通常没有房屋转让权利。只有产权人才能合法转让房屋。然而,在特殊情况下,非产权人可能获得房屋转让权利,例如经过产权人书面授权。如果非产权人在卖房过程中超越授权行为,构成不当行为,产权人可选择不予追认,并由非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合法交易,可认定交易有效,并要求非产权人赔偿因不当行为给产权人造成的损失。如非产权人为多人,除非产权人另有表示,应承担连带责任。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