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预算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包括:第一,预算管理主体和级次的规定; 第二,政府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三,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第四,预算调节制度和方法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改进政府预算编制。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主动性。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