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________________刘,女,35岁,汉族,广西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陈*,男,41岁,汉族,江苏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__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然后于20__年1月19日到南京市*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__年1月3日生下女儿陈。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__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__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__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个一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__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__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