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以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计算。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可以起诉的,请求法院审理案件,这个起诉的权利并不消失。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案件介绍
北京某广告公司2004年度欠上海某广告公司480万元人民币广告款,上海公司多次电话催讨,但是北京公司以其优势地位一直在拖,由于北京公司是上海公司的主要客户,这个案子上海公司一直不愿意起诉。2009年中旬,上海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现金流出现暂时性困难,因此决定下力气要回这笔480万元欠款。但是,在诉讼时效为3年的情况下,现在已经四年了,上海公司亦未书面催讨过,无证据证明时效有中断的事由。
经过对北京某广告公司的初步调查与研究,我们设计了以下方案。
我们安排了一家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向北京公司发出《询证函》,内容大概为:上海广告公司与某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为此正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司目前尚欠上海公司480万元人民币(列出相对详细的清单)。在《询证函》的最后,是选择事项,即是还是不是,异议部分请用文字说明。《询证函》上加盖了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公司的印章。
上海公司的业务人员找到了北京公司的相关熟悉人员,北京公司财务部门很快就在《询证函》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确认无异议,签署了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诉讼时效在2006年就已经过了,但是2009年重新盖章确认,则诉讼时效应从盖章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
考虑到北京公司实力较强,为尽快拿回这笔欠款,作为代理人,我们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采用了一种在诉讼实践中并不常用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当法院将《支付令》送达北京公司时,北京公司迅速向上海公司支付了480万元欠款。
二、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还能受理吗
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起诉权并未丧失,仍然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