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小孩监护人一般是由孩子的父母担任,父母离婚的,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担任,但同时另一方没有丧失监护人身份,其也是孩子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