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补正规定内容是如果发现商标申请存在一些错误的话,是可以进行补充的。
(一)补正内容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二)需要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字样确认删除。
(三)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另行任意改动、添加。
(四)修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分别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五)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更为稳妥。
(六)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放弃该项目。
(七)代理机构章戳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章戳不得覆盖补正内容。
一、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处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前款所列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