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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售卖非实名制卡什么罪?

2024-04-02 来源:独旅网

售卖非实名制卡将构成诈骗罪,具体犯罪构成包括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以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责任形式为故意,依法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一、擅自售卖非实名制卡什么罪?

擅自售卖非实名制卡将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时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6、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售卖非实名制的卡的将构成了犯罪的行为,并且会对他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一旦出现类似行为的就将会被认定为是构成了诈骗罪,并会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结语

售卖非实名制卡将构成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以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售卖非实名制卡属于犯罪行为,对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一旦涉及类似行为,将被认定为诈骗罪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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