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押金是一种担保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自由决定在押金中抵扣。消费者以先付费的方式来消费北京一卡通公司所提供的客运服务,双方形成了一般客运合同关系。由于持卡者要先在卡上充值才能享受客运服务,在这个民事关系中,一卡通公司扮演着债务人的角色,而持卡人则是债权人。一卡通公司在收取20元充值费后,还要收取押金,相当于债权人向债务人交押金,显然有失公平。如果一卡通公司占有押金所产生的孳息,就涉嫌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使用一卡通IC卡替代公交地铁纸制月票的通告》 普通卡、月票卡储值区首次充值不低于20元,每卡须交纳押金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