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人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或者已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已涉嫌重婚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没有前述条件,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条件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认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方式:一般来说,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认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如果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则构成重婚同居;对犯重婚罪的,由人民法院判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具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上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重婚罪的司法实践认定
实践中,社会意义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实婚;事实婚加法定婚;事实婚加事实婚等四种。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对待。
1.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现为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而领取结婚证。
2.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构成重婚罪。但这种事实重婚的成立还需要有三个构成要件,即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
3.如果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护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构成重婚罪。
4.有重婚行为的,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以下受客观条件所迫而重婚,主观恶性较小的,不以重婚罪论处:一是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迫于生存而重婚的;二是因配偶一方长期下落不明,迫于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三是被拐卖后再婚的;四是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又与他人结婚的等。
5.区分重婚与同居行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双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与另一方无配偶同居,也可以是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当一方是有配偶时,同居事实上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条解释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长期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不以夫妻名义,属于同居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成立事实婚姻的,可构成重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