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察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离职后未发放应得绩效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法律分析
法律不允许。
1、离职后公司不发应得的绩效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拓展延伸
离职时未发放绩效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法律是否对此有明确规定?
在离职时未发放绩效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问题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则,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绩效。如果雇主未按约定支付绩效,可能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如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离职时未发放绩效可能会引发劳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决。建议雇主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绩效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则,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绩效。离职时未发放绩效可能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如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明确约定绩效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