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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局的职能

2023-10-07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协调解决全区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三)联系协调驻区金融机构。协调推进全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评价激励机制。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参与指导和规范全区重大项目融资工作,协调重点工程、主导产业和重要区域发展的融资工作。

(四)负责全区上市和挂牌企业的培育工作,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推进全区上市、挂牌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和再融资。配合证券监管部门规范发展全区上市、挂牌公司。

(五)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七)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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