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入政策如下:
1、出重庆:正在隔离观察中的密切接触者、居住在高风险区或临时管控区的人员、所在社区7天内有阳性感染者的人员暂不离渝。其他人员离渝无明确限制,对省际之间的流通,跨区跨省市的流通不再核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2、到重庆:离渝:正在隔离观察中的密切接触者、居住在高风险区或临时管控区的人员、所在社区7天内有阳性感染者的人员暂不离渝。其他人员离渝无明确限制,对省际之间的流通,跨区跨省市的流通不再核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返渝:来渝返渝、离开重庆,乘坐飞机、高铁、火车都不再要求提供核酸阴性证明。与此同时,“入渝四即”这项规定不再执行。
重庆疫情防控政策:
1、对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2、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但离开上述地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若能提供解除7天集中、居家隔离证明的,实施“入渝即检”,纳入常态化管理,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开展2次核酸检测;
3、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未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补足健康管理时间,至少开展2次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