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不是让持有人必须卖。民事主体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要约收购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要求持有人必须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