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遗憾您妻子做了这样的选择,但有句俗话叫“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人本来就是趋利避害的,离开是正常的、符合人性的选择,反而陪伴才是伟大到违背人性的,您妻子不过做了符合人性的选择,这无可厚非,现在该做的,不是愤怒、怨恨,而是如何处理好离婚的事,为您争取到足够的治疗基金。
首先,一方身患重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您不同意离婚的话,第一次起诉法院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需等待半年后第二次提起诉讼。
其次,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因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您身患重病,属于生活困难的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即使离婚,您妻子也需给付您一定的扶养费。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__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__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__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