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借款合同展期,如担保物权有效,主债权亦有效。保证担保时,超过期限则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期间不会中止、中断或延长。在借款合同展期后,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则主债权有效,担保物权也有效。如果是保证担保,则保证期间不能中止或中断,超过保证时间后,保证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