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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种组织,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事业的单位。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应对民事权利主体。法律上的人与通常所称的人的概念不同,其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如下:
1、独立的名义。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在法院起诉应诉。独立的名义也表明法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表明法人是由民法所规定的主体(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法人成员的死亡、退出,不影响法人的存续。法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任何人和法人交易时,是和一个组织起交易,而不是和自然人交易。法人具有组织上的统一性,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
2、独立的财产。
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于其投资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无论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能够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也决定了其责任的独立性以及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3、健全的组织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法人的团体意志总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并且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具体实现。当然,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各不相同的,例如营利法人应当具有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机制。其他类型的法人也应当具有自己的意思形成和执行机构。
4、独立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及设立人仅以其出资或认缴的出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既然法人能够享受权利,就应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的创立人和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